《开标后废除所有投标》
香港机场的招标当局废除所有投标的做法是否合乎惯例? 答:在大多数招标文件中均有这类规定,“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时候均有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这样的规定对承包商是非常不利的。 一般认为,业主拒绝任何投标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不是无限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对招标人行使“拒绝所有投标”权利进行了界定。该指南中指出: “招标文件中通常规定借款人可拒绝所有投标。拒绝所有投标只有在缺乏有效的竞争,或所有投标文件都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 “不允许单纯为了获得更低的价格而拒绝所有投标,并以同样的招标和合同文件重新招标。如果具有响应性的最低评标价投标大大超过借款人的标前费用估算,借款人应调查费用过多的原因,并考虑按照前段所述重新招标。另一种方法是,借款人可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谈判,以尝试通过减少合同范围和(或)重新分配风险和责任来获取满意的合同,这些减少和重新分配能够以合同价减少的形式反映出来。但是,对合同范围的实质性消减或对合同文件的修改可能需要重新招标。” “在拒绝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或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谈判之前,应事先征得银行的同意”。 由此可见,香港的机场招标当局废除所有投标的做法是合乎惯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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